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鹰手营子矿区是隶属河北省承德市的一个市辖区,位于承德市西南部,地理坐标为东经117°34′35″至117°53′02″,北纬40°28′28″至40°37′24″之间。鹰手营子矿区分布在兴隆县境内,分为两个区域,一个区域以鹰手营子为中心,包括汪家庄镇和马圈等乡,另一个区域是寿王坟镇,两区域相距2.5公里。鹰手营子矿区总面积为148平方公里。总人口6.6万人(2013年),辖4个镇,15个行政村。2013年,鹰手营子矿区地区生产总值277276万元。清初,该地区为清东陵(遵化马兰峪)的风水禁地。乾隆年间,有四户李姓“鹰手”(即放鹰的人)在此猎取山鸡、野兔等作祭品,于每年旧历十一月二十八日送往清东陵,故得名“鹰手营子”。康熙十五年(1676年)属顺天府遵化州,康熙二十七年(1688年)属顺天府东路厅遵化州,乾隆八年(1743年)属遵化直隶州。清末,该地区开禁,逐渐立庄垦殖。